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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原料完整版安评的风险物质是什么? 化妆品原料在进行安全评估时,需要识别和评估的风险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重金属:包括汞、铅、砷、镉,对于这些物质在化妆品中的含量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汞限值为1 mg/kg,铅限值为10 mg/kg,砷限值为2 mg/kg,镉限值为5 mg/kg 。
服务内容
化妆品原料完整版安评的风险物质是什么?
化妆品原料在进行安全评估时,需要识别和评估的风险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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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包括汞、铅、砷、镉,对于这些物质在化妆品中的含量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汞限值为1 mg/kg,铅限值为10 mg/kg,砷限值为2 mg/kg,镉限值为5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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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学物质:如二噁烷、石棉、游离甲醛和甲醇。例如,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时,需要检测产品中的二噁烷,其限值为30 mg/kg;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时需要检测石棉,不得检出;甲醇的含量在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达到或超过10%时,限值为200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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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胺和仲链烷胺:在染发剂等原料中可能存在,需要识别并评估,亚硝胺的最大含量为50mg/kg,仲链烷胺在原料中的最大含量为0.5%,产品中亚硝胺的最大含量为5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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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酰胺:在以丙烯酰胺为起始原料合成的聚合物中可能存在,驻留类体用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的最大残留量为0.1mg/kg,其他产品为0.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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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苯酚、氢醌和苯:这些物质可能来源于某些原料,需要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或相关标准进行识别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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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中特别关注的物质:如蒽醌、椰油酰胺丙基二甲胺、3,3-二甲基氨基丙胺、单氯乙酸、甲基丁香酚以及二甘醇等 。
企业在发现未在《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中列出的风险物质时,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结论安全的原料方可使用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一、概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安全评估资料。化妆品风险物质的识别与评估是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化妆品安全性风险物质可能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进行全面危害识别与评估能有效评价化妆品的潜在风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开展化妆品研发及安全评估,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人员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以及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开展化妆品技术审评。
三、一般原则
从事化妆品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中规定的要求。
应基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制备工艺对原料带入的,和产品生产过程产生或带入风险物质的情况分析,结合现有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识别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所有风险物质,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中的评估原则和程序等相关要求对风险物质进行安全评估。
四、化妆品风险物质的识别与评估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风险评估结论、应用毒理学关注阈值或交叉参照等方法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如无法应用上述证据类型,应按风险评估程序对风险物质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化妆品风险物质的识别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产品中可能存在以下有害物质时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 汞、铅、砷、镉:所有注册或备案产品均需提供汞、铅、砷、镉的检验报告,产品中汞限值为1 mg/kg;铅限值为10 mg/kg;砷限值为2 mg/kg;镉限值为5 mg/kg。
2.二噁烷: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如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泊洛沙姆等原料时需要检测产品中的二噁烷,产品中二噁烷限值为30 mg/kg。
3.石棉: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时需要检测产品中的石棉,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在现有检测方法条件下,产品中的石棉不得检出。
4.游离甲醛:配方中含有甲醛缓释体类的原料如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5-溴-5-硝基-1,3-二噁烷、甲醛苄醇半缩醛、7-乙基双环噁唑烷、二甲基噁唑烷等原料时需要检测游离甲醛,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5.甲醇:当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应提供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中甲醇的检测报告,产品中甲醇限值为2000mg/kg。
(二)对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限制使用要求的原料(包括对原料中存在或产品中存在的风险物质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识别并评估其中的风险物质,需提供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其使用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亚硝胺:配方中含有染发剂如2,6-二羟乙基氨甲苯、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2-甲基-5-羟乙氨基苯酚、HC黄2号、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一起使用;亚硝胺最大含量 50mg/kg; 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2.仲链烷胺、亚硝胺:配方中含有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三乙醇胺等,或含有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氨丁三醇、氨甲基丙醇、吡罗克酮乙醇胺盐、乙醇胺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仲链烷胺、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 (Nitrosating system) 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最低纯度为99%;原料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 0.5%;产品中亚硝胺最大含量 50mg/kg;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配方中含有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如椰油酰胺 DEA、棕榈仁油酰胺DEA、鲸蜡基-PG-羟乙基棕榈酰胺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仲链烷胺、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 (Nitrosating system) 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产品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0.5%,亚硝胺最大含量50mg/kg;原料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5%;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3.丙烯酰胺:配方中含有以丙烯酰胺为起始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如丙烯酰胺/丙烯酸钠共聚物、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13、聚季铵盐-7、聚季铵盐-32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丙烯酰胺,驻留类体用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 最大残留量0.1mg/kg,其他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 量0.5mg/kg。
(三)经危害识别,产品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物质时可提供原料或产品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者包括该风险物质的控制要求的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1.二甘醇: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如甘油、丙二醇、乙二醇,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等,需要识别并评估二甘醇,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2.苯酚:对可能带入苯酚的原料,如苯氧乙醇由苯酚和环氧乙烷进行加成反应制得时,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苯酚,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3.甲醇:配方中含有乙醇、变性乙醇、异丙醇等原料时(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甲醇。
4.农药残留:植物来源原料应了解其制备工艺,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如植物油、植物叶汁等,需识别并评估农药残留,其限值可参考我国相关法规标准。
5.氢醌: 对可能带入氢醌的原料如α-熊果苷、β-熊果苷等,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氢醌,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6.苯:对可能带入苯的原料如卡波姆等,需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苯,其在产品中的残留量应≤2 mg/kg。
(四)需提供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证明资料或原料安全信息,确认其不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配方中含有矿脂时,需确认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能够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
2.含有推进剂丙烷、丁烷、异丁烷时,需确认丁二烯含量≤ 0.1%(w/w)。
3.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混合烷烃如C15-19烷、C18-21烷,需提供其CAS号,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质量规格或证明材料。CAS号为64741-76-0的,需确认二甲基亚砜提取物含量小于3%; CAS号为64742-46-7的,需确认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且能够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
(五)儿童化妆品需要关注的风险物质的评估
基于儿童生理特点,儿童化妆品在完成上述(一)至(四)规定的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外,还需对以下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
1.配方中含有库拉索芦荟等原料时,需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蒽醌,其评估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2.配方中含有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时,需识别并评估其中的椰油酰胺丙基二甲胺、3,3-二甲基氨基丙胺和单氯乙酸,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评估结论或我国相关标准。
3.配方中含有香精、植物精油(芳香剂)或香料成分时,需对其中的致敏成分进行识别并评估,如含有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叶油时,需识别和评估风险物质丁香酚甲醚,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评估结论。
4. 配方中含有甘油时,其纯度应≥ 95.0%,识别与评估二甘醇含量应≤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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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是指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黏膜、附属器病变。以下是关于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的诊疗指南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不良反应-病因
1. 化妆品成分中的刺激和致敏物质: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最常见的是接触性皮炎,常由香料、防腐剂、乳化剂、抗氧化剂、防晒剂、植物添加剂等成分引起,最常见的是香料和防腐剂。此外,表面活性剂、颜料或染料(染发剂、指甲油等)、人造指甲材料及黏合剂等也是常见的刺激物。化妆品中的光敏性成分常引发光感性皮炎。
2. 局部皮肤屏障功能破坏:皮肤角质层细胞的致密结构与角蛋白、脂质紧密有序地排列,构成物理性屏障,以抵御外界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有害因素对皮肤的侵袭。皮肤屏障功能不完整或被破坏时,其对外用化学物质吸收增加,神经末梢受到的保护减少,经皮失水增加,是导致皮肤敏感的原因之一。
3. 非法添加违禁成分或限用成分浓度超标:少数不合格化妆品中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如糖皮质激素、抗生素和重金属,或限用成分如果酸浓度超标等。可引起糖皮质激素依赖性皮炎、重金属中毒,严重者出现系统损害等。
4. 其他:患者为自身敏感体质或患其他导致皮肤敏感的皮肤病,如玫瑰痤疮、特应性皮炎等;产品说明书不准确导致使用方法不当或未按说明书正确使用。
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病机制
1. 刺激反应:由化妆品直接接触皮肤黏膜引起的损伤,是一种细胞毒反应。皮肤暴露于强刺激性化妆品后,受损皮肤失去完整性,表皮"砖墙结构"中双层脂质分子结构被破坏,经表皮失水增加,角质层水合程度下降,同时表皮中产生大量促炎因子。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无免疫记忆,参与反应的细胞包括CD4+ T细胞与Th1细胞。
2. 变态反应: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多属于此类。系化妆品成分在接触部位启动的由细胞介导的超敏反应。化妆品成分多属半抗原,进入表皮后结合载体蛋白形成完全抗原,刺激角质形成细胞释放炎症细胞因子和趋化因子,激活朗格汉斯细胞、树突细胞以及内皮细胞。当皮肤再次接触此类化妆品成分时,抗原提呈细胞激活记忆T细胞,启动炎症反应。
3. 光敏反应:可分为光变态反应和光毒反应,以光变态反应为主,一般属于迟发型超敏反应,也有IgE介导的Ⅰ型速发型超敏反应。光能对完全抗原的形成起一定作用,可通过光化学途径改变化妆品半抗原结构,新生半抗原与蛋白结合形成新的完全抗原,诱导免疫反应发生。
4. 致痤疮样效应:矿物油刺激毛囊皮脂腺结构,引起毛囊口上皮细胞增殖与角化过度,使皮脂排出障碍;毛囊皮脂腺导管发生机械性阻塞,致毛囊阻塞、皮脂积聚而形成痤疮。
5. 致色素异常机制:化妆品成分可通过直接刺激、光敏反应等炎症反应刺激黑素细胞增殖和酪氨酸酶活性增高,引起皮肤色素沉着,或长期经皮吸收作用(某些染料、重金属等)导致局部皮肤色素增加。
化妆品不良反应-临床表现及分类
1. 接触性皮炎:包括非免疫性机制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免疫机制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为化妆品直接刺激造成的可见皮肤损害,初次使用化妆品后即可发生。变应性接触性皮炎是由于接触致敏物质引起的接触性皮炎,需一定致敏期才发生反应。
2. 光感性皮炎: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与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皮损主要发生于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
3. 皮肤色素异常:接触化妆品的局部及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皮肤色素沉着、色素减退或色素脱失。
4. 唇炎:唇部使用化妆品后发生在唇红部位的接触性皮炎,表现为干燥、裂隙、鳞屑、肿胀,可有瘙痒感。
5. 痤疮:连续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发生的痤疮样毛囊皮脂腺炎症。发病前有明确的化妆品使用史。
6. 接触性荨麻疹:皮损主要发生在化妆品使用部位,表现为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发生水肿性红斑和风团。
7. 毛发损害:有明确的发用化妆品使用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生发水、纹饰材料等。使用后出现毛发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
8. 甲损害:有明确的甲用化妆品使用史,在甲及甲周发生病变。表现为甲板变形,软化剥离,脆裂,失去光泽。
9. 其他皮肤不良反应:化妆品糖皮质激素依赖性皮炎是由于长期使用添加糖皮质激素的不合格产品,停用后出现皮肤刺痒、灼热不适及肿胀、红斑、鳞屑、丘疹、毛细血管扩张、痤疮加重等戒断症状。
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与鉴别诊断
1. 诊断:各种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均有化妆品使用史,停止使用可疑化妆品后症状消失或缓解,再次使用同类化妆品后症状可复发或加重,结合典型临床表现,可明确诊断。
2. 鉴别诊断: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的诊断需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皮肤病变。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应与湿疹、脂溢性皮炎、糖皮质激素依赖性皮炎、光线性皮炎、多形性日光疹等疾病相鉴别。
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原则
1. 停用引起病变或可疑引起病变的化妆品,根据不良反应的类型对症治疗。
2.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可按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进行。以对症治疗为主,局部治疗可根据外用药使用原则进行选择。
3.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应尽量避免阳光和紫外线暴露。按照光毒性皮炎或光变应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注意避免阳光和紫外线照射。可以按照一般色素沉着性皮肤病或色素脱失性皮肤病治疗。
5. 其他: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按荨麻疹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化妆品痤疮按痤疮的治疗原则,如抗炎、抗菌和角质溶解等方法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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